李孝樟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工资结算单是否可以证明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李孝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9
浏览量:1203

原告:詹某某

被告:温州某某公司

代理人:李孝樟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6年3月到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600元另加提成,提成按车次计算。2007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1份为期1年的《聘用外来机动车驾驶员合同书》。200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9月,原、被告发生争议,同年9月28日,原、被告最终结算,被告返还原告风险金6000元,并支付了9月份的工资2095元,继而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2008年10月20日,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应当支付其赔偿金、双倍工资等费用共计45100元申请仲裁。2008年12月8日,仲裁机构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奖励工资1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的判决与仲裁机构的裁决几乎一致。原告不服,又提起上诉。被告虽未提起上诉,但对法院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始终不能接受,认为本案是因原告不遵守公司制度引起,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主张2008年9月28日的工资结算单即是证据。

评析意见:

一、本文仅就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发表意见,其他问题待探讨;

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工资结算单只能证明双方结算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本案因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机构和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都是正确的;

三、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书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或者保留其他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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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孝樟
  • 执业律所:
    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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